拉萨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
2018-01-11

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办事或电话咨询时,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。 

    第二条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,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,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、有关手续、需要提供的材料等;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的,应清楚地告知应找的部门和承办人。 

   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有关事项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办理;对手续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,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。对不符合规定,无法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,并做好解释工作。 

    第四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,或相关手续、材料不清楚,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,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。 

    第五条 对简易的告知事项可采用口头告知的形式。不宜口头告知或服务对象要求书面告知的,工作人员应书面告知,并在本部门留底备查。 

   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,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。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,按照有关规定处理;情节严重的依据规定,给予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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