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管理工作,依据《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》(2017年7月)、《关于印发<西藏自治区商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藏建房市[2018]245号)和《关于我市统一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函》(拉公治函[2018]64号)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拉萨市租赁房屋基本情况,提出如下工作规范:
一、建立拉萨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
坚决落实“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、多渠道保障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”,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。凡在拉萨市辖区(各县区)范围内已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的房屋存在租赁行为的,应办理出租房屋备案。
二、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具体实施
(一)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(房屋产权证)、或人民法院判决书(公证机关公证书)等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的,租赁双方应提供以上房屋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。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工作,并出具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
(二)租住公有房屋,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。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工作,并出具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
(三)符合下列条件,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,且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要求,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,取得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
1、新增备案申请
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(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,包括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等),所有证件验原件。
②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书或法律认可的委托证明文件,委托人、受托人双方合法有效证件(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办理出租,验原件并扫描)原件。
③出租房屋所有权(共有权)证或其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及图纸原件。
④出租已抵押的房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(证明书上面必须标明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期限、发出证明日期,验原件并扫描)原件。
⑤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2、变更备案申请
①原租赁双方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两本原件、复印件各1份。
②原产权证地址变更的,提供新的地址变更证明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原件。
③变更租赁合同期限、面积、租金金额的,双方需在申请表签名确认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④原承租人为法人变更为单位或原承租人为单位变更为法人,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(加盖公章,验原件)原件。
⑤辖区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户籍情况证明。
⑥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变更)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⑦涉及到房屋转租的,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(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,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,验原件)原件。
3、提前终止合同申请
①原《房屋租赁证》原件。
②原租赁双方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两本原件。
③租赁双方身份证原件。
④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终止)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⑤若属于单方终止的,租赁双方还提供协商一致的说明。承租人不能到场签名确认,出租人须填写相关原因,附于《申请表》后原件。
4、补领备案申请
①租赁双方身份证原件。
②原租赁双方如手上还有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的,同时附上两本原件。
③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补领)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三、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登记工作办理流程
租赁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7日内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
(一) 申请。申请人到拉萨市市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业务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。
(二) 受理。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,当场作出受理决定。
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,并材料齐全、格式规范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申请人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资料,申请人申请补齐补正资料后予以受理;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,否则默认为受理。
(三)审核。拉萨市市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业务窗口进行资料初审。
(四)备案。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房管局)进行资料备案。备案不通过,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。备案通过后,工作人员出证。
(五)出证。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房管局)出具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拉萨市各县(区)房屋租赁备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(区)住建部门办理。
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8年12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