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工作实施规范(试行)
2018-12-28

    为进一步加强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管理工作,依据《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》(2017年7月)《关于印发<西藏自治区商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藏建房市[2018]245号)和《关于我市统一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函》(拉公治函[2018]64号)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拉萨市租赁房屋基本情况,提出如下工作规范:

    一、建立拉萨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

坚决落实“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、多渠道保障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”,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。凡在拉萨市辖区(各县区)范围内已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的房屋存在租赁行为的,应办理出租房屋备案。    

二、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具体实施

(一)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(房屋产权证)、或人民法院判决书(公证机关公证书)等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的,租赁双方应提供以上房屋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。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工作,并出具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

(二)租住公有房屋,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。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工作,并出具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

(三)符合下列条件,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,且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要求,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,取得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

1、新增备案申请

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(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,包括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等),所有证件验原件。

②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书或法律认可的委托证明文件,委托人、受托人双方合法有效证件(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办理出租,验原件并扫描)原件。

③出租房屋所有权(共有权)证或其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及图纸原件。

④出租已抵押的房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(证明书上面必须标明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期限、发出证明日期,验原件并扫描)原件。

⑤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    

2、变更备案申请

①原租赁双方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两本原件、复印件各1份。
    ②原产权证地址变更的,提供新的地址变更证明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原件。
    ③变更租赁合同期限、面积、租金金额的,双方需在申请表签名确认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    ④原承租人为法人变更为单位或原承租人为单位变更为法人,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(加盖公章,验原件)原件。
    ⑤辖区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户籍情况证明。
    ⑥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变更)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    ⑦涉及到房屋转租的,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(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,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,验原件)原件。

3、提前终止合同申请

①原《房屋租赁证》原件。

②原租赁双方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两本原件。

③租赁双方身份证原件。

④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终止)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
⑤若属于单方终止的,租赁双方还提供协商一致的说明。承租人不能到场签名确认,出租人须填写相关原因,附于《申请表》后原件。

4、补领备案申请

①租赁双方身份证原件。

②原租赁双方如手上还有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的,同时附上两本原件。

③《拉萨市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》(补领)(租赁双方填写)原件。

三、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登记工作办理流程   

租赁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7日内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

(一) 申请。申请人到拉萨市市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业务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。

(二) 受理。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,当场作出受理决定。

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,并材料齐全、格式规范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申请人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资料,申请人申请补齐补正资料后予以受理;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,否则默认为受理。

(三)审核。拉萨市市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业务窗口进行资料初审。

(四)备案。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房管局)进行资料备案备案不通过,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。备案通过后,工作人员出证。
   (五)出证。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房管局)出具《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》证明材料。拉萨市各县(区)房屋租赁备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(区)住建部门办理。

 

 

 

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2018年1227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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